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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80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 198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预算内财政拨款,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开支,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学校所有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五条  专项经费使用由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六条  开放运行费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和对外开放共享。其中重点实验室应将开放运行费中不低于30%的经费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开放课题应由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以外人员承担。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超定额办公科研用房使用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其中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含对外开放课题经费中列支的购置改造费)比例不能超过开放运行费的10%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其中开放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南京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各项开支应按时在本实验室签署意见后在南京大学财务处报帐,对于海外开放课题的相关费用,凡文章署名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至校财务处报帐。(具体条款见《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细则》)   

3开放运行费中,业务活动费比例为1%,改善工作条件费比例为1%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用于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的研究经费。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和团队开展符合重点实验室定位的研究,以及具有前瞻性、原创性的自主选题研究等。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基本科研业务经费由实验室按课题单独立项,由课题负责人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负责使用。    

(三)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和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八条  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比例分别为开放运行费15%以内、基本科研业务费10%以内。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包括学术委员会)的开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家咨询费额度为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的3%    

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一般专业技术人员300 500/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为高级职称300-400/人天、其他职称人员200 300/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一般为高级职称人员60 100/人次、其他职称人员40 80/人次。(以上标准均为税前开支)    

第九条  南京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博士学位,从事科研工作5年以上;    

2.国内科技专家具有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助理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国内高级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重点实验室为高级访问学者提供生活补贴,副教授每人每月3000元,教授每人每月6000元。异地高级访问学者的住房原则上由重点实验室安排解决,学校的访问学者公寓给与优先安排。如访问学者自行解决住宿,重点实验室给每位访问学者每年住房补贴为6000元人民币。以上经费按月由重点实验室支付给高级访问学者。    

外籍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限一般为1个月至1年,重点实验室为其提供住宿、国际国内交通费和访问学者本人及家属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0元至12000元,其余均用票据报销,实报实销。学校的访问学者公寓给与优先安排。    

高级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均同访问学者的派出单位共享。    

第三章 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按时编制上报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在编制规划时要注意统筹部署和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注重体现共建共享原则。    

第十一条  具体项目申报和使用严格遵循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购置价值超过200万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办法作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从20099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南京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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