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80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08] 198号)、《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本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指中央预算内对本实验室的财政拨款,主要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在校财务处、科技处监管下分别为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建立经费卡,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卡由本实验室综合室统一管理,专项经费的所有支出报销由本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办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支出依据和管理。专项经费支出范围遵循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科研仪器设备费按预算结合实验室实际需求支出;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根据实验室运行、科研工作开展和发展需求,结合课题设置要求,分公用支出和课题支出;公用支出由本实验室综合室负责规划、执行和完成支出;课题支出按课题计划任务书由课题负责人完成经费支出,接受本实验室综合室的统一管理,专项经费所有支出由综合室安排专职人员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专项经费支出审核审批流程。专项经费的使用参照国家纵向科研经费,所有支出报销时须到本实验室申请,由使用人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原始票据由综合室审核并登记,根据报销额度进入相应的审批流程:0.8万元及以下的支出,由分管副主任审批;0.8万元以上、2万元及以下的支出由常务副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支出,由主任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本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与使用人清款,并按类别进行登记、签字。
第六条 课题设置与经费。本实验室根据国家要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进行部署,围绕总体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面向固定和流动研究人员设立自主课题;面向国内外高校、研究所、企业从事计算机学科研究的科研人员设立开放课题,开放课题分海外开放课题、企业开放课题、国内开放课题、校内开放课题。
自主课题和各类开放课题按申请人及团队、研究内容与目标等评审决定资助经费额度,批准时明确研究周期的课题经费在课题到期未使用完,则收回余额,其余课题研究周期等同实验室评估周期;课题经费总量根据专项经费总量,但允许超量部署课题,如出现专项经费余额不足以完成课题经费支出时,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的相关985经费、211经费、江苏省优势学科经费补足,确保各类课题经费支出。
第七条 自主课题经费支出。自主课题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全职人员,课题经费来源于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经费使用人须为课题组成员,支出纳入基础科研费帐户,课题不单独建立经费卡,但在本实验室为每一个立项的自主课题的支出进行登记,报销完成后记账。自主课题的经费支出总量须符合《南京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对于单个课题不作严格限制,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分配支出额度。
第八条 国内开放课题支出。国内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南京大学以外的高校、研究所从事计算机学科研究的科研人员。本实验室每年发布国内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被批准资助后签订协议,由课题承担人所在法人单位开具发票,并按协议拨款,支出依据为协议预算。
第九条 企业开放课题支出。企业开放课题面向国内信息产业优势企业从事计算机学科应用和产品研发的企业,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被批准资助后签订协议,由承担人所在法人单位开具发票,并按协议拨款,支出依据为协议预算。
第十条 校内开放课题支出。校内开放课题面向校内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软件学院之外的院系从事计算机学科研究的科研人员,经费不外拨、不划转、不单独建卡,参照重点实验室自主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海外开放课题支出。海外开放课题面向海外从事计算机学科研究的科研人员,须有本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方承担经费报销责任,课题的开支须经由校外事办公室审批,后续报销手续参照自主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或学校有关财务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本办法将作相应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